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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文所述,没有预售许可,预售合同不能网签备案,进而不能完成后续的履行,最终购房人无法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0] (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行为模式结构 国家监察法》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二元结构,对于享有公权力的主体套取科研经费如何合理划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各自的构成要件如何厘定,尤其是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来明确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这些也需要结合相关情节具体考察。
[3]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鲁刑二终字第53号。第二,以检察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进行职务侦察为起点的程序视角吸收或排斥了其他追责程序,形成刑事追责为主导,其他追责为附属的格局。[14]对于本文来说,这里的实体标准在于: 一是立法目的与原则作为解释的实体标准。[16]王旭:《国家监察机构设置的宪法学思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科研人员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如果其本身还具有管理职务且利用这种职务形成的地位对外插手科研活动,当然就会成为监察对象,但如果属于纯粹科研岗位的项目参与人,则无从成为该对象。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 进入专题: 高校科研经费 国家监察法 。应该按照科研本身的规律性对其加以问责或监督。党的十九大之后,不仅强调党内法规制度本身的体系化,也开始突出强调党内法规实施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制度化及其完善。
[7]两个五年规划,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在2014年10月23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明确性原则依托《制定条例》第15条之规定而产生,因而这一原则首先应当是一项能够涵盖党内法规制定活动的原则。模糊性语言技术的使用很好地将党内法规与党组织和党员的日常工作生活联结起来、包括进去,尽可能地在实现党组织工作和党员行为合规性的同时,也为党组织工作和党员行为留下更多的自由或自主空间。
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体现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4),在这一目标之下,如何尽可能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法规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应成为当前我们认识明确性原则制度功能的重要切口。(28)体系化,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法,也是提升党内法规明确性的重要制度路径。
一方面,确保党规规范的明确性,能够有效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确保党内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发展情况来看,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提出,源于对党内法规规范模糊性现实与明确性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⑦[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注释: ①[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5页。
完成这一推理过程的基础和前提在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结构较为清楚,法律适用者能够从法律规则中迅速寻找到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项要素,并与作为小前提的事实相对应。二是现有党规规定较为原则性的典型案件,如涉及上文所述的规范不够明确的党规条款的适用案件。在实践中,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往往并不直接阅读和接触党规条文,而多是通过依照党规制定的党的政策、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及依照党规作出的党内纪律处分通报、党内组织决定等了解党规的具体内容。(5)部分兜底性条款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0条规定的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第116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138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等。
(22)参见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69页。明确性一直被普遍视为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甚至被部分学者视为法的本质特征,但随着立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法律是明确的、肯定的规范,但法律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意义模糊的情形,是谓法律的模糊性,(15)甚至有学者认为整个立法活动始终都在与模糊性打着交道,模糊形式立法语言的基本形态。
当前,在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过程中仍存在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困境,前者表现为应在理论层面解决党内法规明确性与模糊性、政治性的逻辑冲突,后者表现为应在实践层面注重对现有党内法规中不明确内容的类型化认知和适应性调整。然而,从制定规律来看,党内法规位阶越高,其概括性和原则性就越强,因此,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必然需要一系列配套性党内法规的细化和明确。
其中,适用原因和适用标准部分应作出详细论述,以实现通过案例提升党内法规规则明确性的目的。囿于文章篇幅,本文仅能就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作出最为初步的探讨,关于这一原则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适用,及其与党内法规规范性建设所需解决的其他议题之间的关联,作者将另文详述。这种紧张关系,体现在理论层面,即不明确的党内法规规范在部分程度上导致人们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一再争论,体现在实践层面,即不明确的党内法规规范在较大程度上会影响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与执行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在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过程中,应以解决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入,以填补党内法规规范中出现的法规漏洞为目标,对党内法规文本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兜底性条款等加以明确,发挥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的补漏功能。内容提要:为缓和党内法规的规范与明确需要之矛盾,回应理论与实践中部分论者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诘难,强化党内法规的法属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应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十五条基础上,经学理凝练形成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26)同前注(22),宋功德书,第296页。
(二)文本明确性:党内法规制定的精细化与技术化 现有党内法规中出现不少模糊性、概括性表述的主要原因是受粗放化制定理念的影响所致。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⑩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
总的来说,这些困境可被归纳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集中体现为如何消解党内法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前的矛盾,后者集中体现为如何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以类型化方式分析和消除不必要的模糊性表述等。基于规范党内法规内容表述的目的,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定、解释和适用全过程,被视为一项效力涵盖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全过程的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12)能否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对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实践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根据法律方法的一般原理,法律执行和适用的过程可归纳为包含建构大前提、建构小前提和完成涵摄的演绎推理模式。
三、制度建构: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实践路径 要消解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就必须以解决上述问题为核心,在充分诠释理论疑问的前提下,构建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15)谢晖:《法律的模糊/局限性与制度修辞》,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2期。明确性(或译为清晰性)被富勒视为合法性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27)参见支振锋:《党内法规的政治逻辑》,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作者简介:段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研究员。(1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引论第20页。
从此意义上讲,要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就必须在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保障党规规则的明确性,使党内法规能够为其调整的党务关系提供充分的规则依据。(14)许多在制定时看似明确的党内法规正是在其适用过程中才被人们发现尚不够明确,而这些法规本身也会随着其适用而被赋予明确的意涵。
(21) (二)实践困境:现有党内法规中的不明确表述 在现有的党内法规之中,仍存在着不少不明确的表述,这些表述无疑将对贯彻落实明确性原则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陆续出台一批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立柱架梁工作已经初步完成。
(23)参见殷啸虎主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页。趋向于目的,设定所期功能,将知识或事务根据其存在上之关联、作用组织起来的方法,便是体系化。应在正确认识明确性原则适用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配套性法规、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强化党内法规解释机制、创设党内法规案例指导制度等方式,消解党内法规中的不明确问题,提升党内法规的理念明确性、文本明确性和实施明确性。明确性原则要求党内法规在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均应尽可能保证党内法规规则表达明确,不存在含糊其辞的情形。
(11)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基于有效缓和党内法规规范的模糊性现实与明确性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回应自理论和实践中对党内法规属性与功能的现实需要,我们可立基于《制定条例》第十五条所提出的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提出效力涵盖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
就具体制度设计而言,应通过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尤其是加快配套性法规的制定进程,以及制定有助于提升党内法规明确性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的明确性。除《制定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党内法规的名称等内容外,《技术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法规文本结构规范,明确党内法规文本中体现审议批准会议名称和时间标注规范、修改时间标注规范、目录使用规范、篇章结构划分与标题规范、条款划分规范、附件使用规范、解释文本形式规范等内容的具体要求。
(17)陈云良:《法的模糊性之探析》,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4)一些表程度的词语内涵较为模糊,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2条规定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应强烈,第33条规定的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用于界定违纪情节的严重特别严重恶劣较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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